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张乐兵:
本院受理原告徐华松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法院执行款408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算至实际还款日利息;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桥林法庭第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戴维扬
联系电话:025-8352398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