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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金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汤东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5-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0111民初8943

汤东海

本院原告南京金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汤东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0111民初894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汤东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金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0280.88元、公摊水电费1963.39元,共计12244.2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八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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