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范兴文:
本院受理原告雍定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2万元整,支付本金5000元部分2011年9月9日至实际清偿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息;本金5000元部分2011年9月11日至实际清偿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息;本金5000元部分2011年9月18日至实际清偿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息;本金5000元部分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桥林法庭第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戴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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