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俊丽、解美阳、解春阳、解朝阳诉黄泽明、周口豫之龙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5-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6)0111民初9372号

黄泽明、周口豫之龙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丽、解美阳、解春阳、解朝阳被告黄泽明、周口豫之龙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书送达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十八

 

 

 

承办法官:汪会中

联系电话:025-8352397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