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268号
汪世兵、杜美兰、毛大鹏:
本院受理原告浦口区汤泉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诉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汪会中
联系电话:025-8352397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