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皇甫红喜诉贾新冬、常州市固邦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5-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1395号

常州市固邦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皇甫红喜被告贾新冬、常州市固邦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13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五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52958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