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雍定勇诉范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5-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397

范兴文

    本院受理原告雍定勇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2万元整,支付本金5000元部分2011年9月9日至实际清偿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息;本金5000元部分2011年9月11日至实际清偿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息;本金5000元部分2011年9月18日至实际清偿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息;本金5000元部分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00(遇法定节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桥林法庭第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将依法审判

                             十一

 

 

 

承办法官:戴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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