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楠诉赵磊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5-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18)苏0111民初1517

赵磊磊

本院受理原告王楠诉被告赵磊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13014元、拖车费400元、交通费2419元、误工费4600元;2、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鉴定费;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桥林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一

承办法官:傅亚峰

联系电话:025-8352397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