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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池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南京创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倪震宇、王郑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5-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0111民初6476

南京创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倪震宇、王郑渔

本院原告南京池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创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倪震宇、王郑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0111民初647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南京创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郑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租金62300元整,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9元由被告南京创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郑渔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52958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