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金群诉姚存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4-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914

姚存义

本院受理原告金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二十七

 

 

 

 

承办法官:苏晓

联系电话:8352392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