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耿果河、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4-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2183号

耿果河、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耿果河、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并以120万元为本金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还责任;3、判令被告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街道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四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陈安

联系电话:025-8352399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