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9043号
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一刚、吴灯发: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秀松建材店与被告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一刚、吴灯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桥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傅亚峰
联系电话:025-8352398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