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9584号
高志群:
本院对原告王加秀诉被告高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958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高志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先王加秀返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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