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2089号
南京国金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瀚古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史嫣、南京路飞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蓝林森、梁巧云、段琦敏: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沿江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公告期满后30日为举证期。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