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谢宜红诉刘士武、张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4-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0111民初1141号

刘士武、张美玲

本院受理原告谢宜红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人民币17万元及利息;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街道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十日

 

 

 

承办法官:陈安

联系电话:025-83523991、8352399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