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31号
孔祥云:
本院受理原告王大清诉被告孔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124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街道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陈安
联系电话:025-83523991、8352399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