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508号
吴为民:
本院受理原告周玉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承办法官:孙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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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