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9806号
张绍平: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恒泽陶瓷销售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苏0111民初980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8352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