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黄泽明、周口豫之龙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负分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丽、解美阳、解春阳、解朝阳起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张俊丽、解美阳、解春阳、解朝阳271874.70元。二、驳回原告张俊丽、解美阳、解春阳、解朝阳对被告黄泽明、周口豫之龙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111民初937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承办法官:汪会中
联系电话:8352394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