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吴桂英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非诉执行公告
日期:2018-04-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行审8

吴桂英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证据材料、听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知书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和30日,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听证,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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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郑鹏

联系电话:025-8352393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