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丁宁诉被告傅法荣、满昌芹、南京昊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4-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18)0111民初1302号

傅法荣、满昌芹、南京昊莹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丁宁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张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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