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6610号
南京市浦口区恒之辉石业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曹家华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苏0111民初66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9552
部门: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