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宗谦:
本院受理原告周媛、于涛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黄 维
联系电话:8352958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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