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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周军诉被告欧阳永鸣、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3-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0111民初6175

欧阳永鸣

    本院原告周军诉被告欧阳永鸣、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0111民初617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欧阳永鸣于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军借款本金12万元及逾期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二十七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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