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1022号
南京市浦口区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南京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台资区海龙王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8352955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