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8594号
张忠全、张宇、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
本院对原告杨宗兵诉被告张忠全、张宇、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859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忠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宗兵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2、被告张忠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宗兵代理费25000元。三、被告张宇、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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