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李秀方保险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3-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苏0111民初8318

李秀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公告期满后30日为举证期。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十一

经办人:张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