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7750号
雍太平、辛红兰:
本院受理原告李光顺诉被告雍太平、辛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7750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雍太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光顺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被告辛红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雍太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光顺1500元,被告辛红兰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承办法官:戴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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