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9903号
刘义国:本院受理原告董奇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八年三月六日
联系人: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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