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7916号
贾宝珍、张天军: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法庭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成公告编号 |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
处理级别 | 普通 | 公 告 费 | 300元 |
报纸邮寄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 | ||
收件人姓名 | 陈安 | 邮 编 | 211800 |
承办法官 | 陈安 | 固定电话 | 025-83529503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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