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扬州市澳特玛物流有限公司诉于海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2-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17)苏0111民初10061

于海州

本院受理原告扬州市澳特玛物流有限公司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