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于国泉诉被告蒋洪玺、张双红与南京大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2-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17)0111民初8974

蒋洪玺、张双红

本院受理原告于国泉你们与南京大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一、二将揽月山庄13栋2单元104室拆除的承重墙恢复原状;2、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3、被告三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街道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八年二月二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固定电话:025-8352950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