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10219号
江苏博万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高旺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承揽加工费180886.62元及催款至款清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街道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