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邵华兵诉被告杜宗超与高红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1-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17)0111民初8936号

高红美

    本院受理原告邵华兵诉被告杜宗超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一八年一月二十五

 

 

 

承办法官:黄维

联系电话:025-8352958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