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7582号
陈宗娜: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陈宗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111民初7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给付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323元、2013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公摊水电费833.1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52958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