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6777号
王亚辉: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任玉友烟酒杂货店诉被告王亚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6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亚辉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任玉友烟酒杂货店货款1129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孙鹏
联系电话:025-8352393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