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5444号
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守玉诉被告南京弘瑞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八年一月九日
承办法官:黄维
联系电话:025-8352958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