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7767号
郭建江、吴斌:
本院受理原告张群林诉你们及上海申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海申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申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八年一月二日
承办法官:潘玉君
联系电话:025-8352393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