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7526号
岩三:
本院受理原告曾祥春诉被告岩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7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岩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曾祥春借款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岩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一月四日
承办法官:尹石村
联系电话:025-8352395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