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吴先柱诉被告张海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1-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17)0111民初72号

张海健

本院受理原告吴先柱诉被告张海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0111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海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先柱借款245000,并且支付逾期利息(以130000元为本金,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6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15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49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275元,由被告张海健负担。(上述诉讼费、公告费原告已预付,被告张海健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九月一

 

 

 

承办法官: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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