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5588号
黄超、何涛:
本院受理原告雍定勇诉被告黄超、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558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黄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雍定勇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9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违约金),被告何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驳回原告雍定勇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戴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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