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5640号
刘业辉:
本院受理原告蔡风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苏0111民初564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告之日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当事人的数的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徐馨
联系电话:025-8352397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