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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开展队伍教育整顿,践行司法为民的光荣使命,浦口法院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6月2日,浦口法院桥林法庭审理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案件,在承办法官张海霞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案情介绍
2020年4月6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某装饰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为原告的住宅进行全面装修,被告于2020年11月12日将房屋装修完毕交付原告,房屋交付后,原告未入住。
2021年1月10日,原告接到物业电话称房屋漫水。原告查看房屋后发现位于阳台处的水龙头爆裂,原告房屋漫水导致楼下房屋客厅积水,导致电视机、电视柜及墙体受损,原告赔偿楼下邻居各项损失合计6500元。
原告赔偿楼下邻居后,为维护自身权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房屋受损部位进行维修,赔偿原告维修期间过渡费以及赔偿楼下邻居损失等各项费用。
审理中,承办法官张海霞考虑到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但案件标的并不大,通过鉴定确定损失以及过错可能导致增加当事人诉累,于是在开庭当日与书记员程姗姗组织双方到现场,对房屋漏水、墙面是否受损、门框、地板是否受损、水龙头由谁提供等情况进行现场查看。
通过现场查看和询问当事人,承办法官对案件事实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召集双方进行调解,从现状入手,希望双方能够各让一步,真正将矛盾纠纷解决。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于开庭当日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为原告房屋部分受损项目进行修复并赔偿原告5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在今后的工作中,浦口法院将继续贯彻“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引导群众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做到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让群众感受到法律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