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党建
廉政建设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干警对落实“三个规定”情况不及时如实记录并报告;
2.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
3.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
4.对法院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
5.对违反“三个规定”问题查处追责不力。
(二)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下发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
2.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3.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虚假终本报结;
4.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
(三)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1.对罪犯考核材料、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
2.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
5.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2.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3.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得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4.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五)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
2.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
3.充当司法掮客。
(六)涉诉信访案件办理效率不高问题
(七)审判效率方面的突出问题
1.审判、执行效率较低,超长期案件较多;
2.月度结案不均衡。
(八)司法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
1.卷宗材料移送不及时;
2.案件当事人、律师与承办案件法官联系沟通不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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